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第三次團務會議

第三次團務會議

第三場:10458(星期五)   

辦理時間
辦理內容
主持人
主講人
備註
0900~1100
定期團務會議
東勢區
東新國小
吳錦章校長
 
 
1100~1200
本土語言多元評量技巧分享
大里區
立新國小
李元鴻老師
                                                                                                                                                                                                                                                                                                                                                                                                                                                                                                                                                                                                                                                                                                                                             
1200~1300
午餐、休息
和平區
博愛國小
林伶惠校長
 
 
1300~1500
原住民族語有效教學技巧分享
東勢區
東新國小
吳錦章校長
本土語言
指導員
林惠茹老師
原住民族語主題
探究
1500~1630
資訊融入教學資源整合實作
 
閩、客、原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語字第1010135629C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臺語字第1010180736C號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言文

學創作,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使臺灣語言文

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由本部規劃執行之,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

三、徵選語言別: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其他本土語言。

四、徵選組別及資格:

(一)組別:

1、教師組: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聘書之專兼任教師



2、學生組: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包括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3、社會組:前二目以外之民眾。

(二)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參選組別。

五、徵選文類

(一)徵選文類:

1、現代詩:六十行以內。

2、散文:閩南語、客家語四千五百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二千詞以內。

3、短篇小說:閩南語、客家語一萬三千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五千詞以內。

4、翻譯文學:將非本族語言之文學著作翻譯為本族語言。

(二)前款徵選文類,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三)各徵選文類,投稿者得同時參與評選,各類參選作品以一件為限,與他人



同創作者亦同。

六、獎勵:

(一) 閩南語、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獎

金新臺幣一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三名獎金

新臺幣二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三名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 原住民族語

1、詩詞:入選十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翻譯文學: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3、散文: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4、短篇小說:入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 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依語言別性質,參照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

族語之規定辦理。

(四) 錄取名額得從缺,在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並列名次,各語言別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辦理。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由各語言別依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

(二)參選限制:

1、曾依本要點參選,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以上者,不得報名

參選該類組。

2、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經獲得其他單位發

給獎項。

3、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4、 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或獲獎資格

,其已發給之獎金、獎座或獎金,應予繳回。

(三)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資料不齊或其他不



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經主辦單位要求補正,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



應不予受理。

3、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4、投稿原住民族語之作品,以族語撰文,使用本部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

寫系統」,並附漢語對照。投稿閩南語及客家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

均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拼音

方案」。

5、用字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得修改為本



公告之用字。

八、評審:由辦理單位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辦理單位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著作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

(二)作品得獎人應授權本部對於參選作品得予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

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修正規定-修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 96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語字第0960178394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點

2.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教育部臺語字第0970138208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7

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表揚推展母語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 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98年 6月24日教育部臺語字第0980094797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並

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教育部臺語字第 0990077007C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增訂

第6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30079436B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貢獻

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

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

(一)團體: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

)、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推薦表揚事蹟: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四、推薦單位:

  (一)各機關(構)、學校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

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二)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自行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並

由推薦單位受理後彙集審核。

五、推薦應行注意事項:

  (一)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

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二)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三)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四)推薦表(如甲、乙表)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五)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丙表),併同推薦資料寄交承辦

單位。

  (六)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七)推薦單位應詳填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相關資料供參。

  (八)推薦案件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

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

體或個人,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首長主持典禮,以昭隆重。

六、評審方式:

    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六之一、表揚名額:

五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七、表揚方式及日期:

  (一)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二)頒獎典禮以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為原則。

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

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修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2803B號 令

1.中華民國92年01月05日教育部台國字第0920178644A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3年12月08日教育部台國字第0930137070C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95年01月11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0940182204C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97年01月16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0960199886C號令修正第七點、

第九點

5.中華民國97年07月01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0970098487C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02年11月0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02803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

助直轄市縣 (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

    觀念。

  (二)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三)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

    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四)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五)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六)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實施原則

  (一)分工合作原則: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分層負

    責,積極配合。

  (二)彈性多元原則:因地制宜、彈性運用時間(配合語文學習領域本土

    語言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或融入相關學習領域活動設計),充分發

    揮學校及地方特色。

  (三)延續連貫原則:各項辦理方案應周延可行且具延續性,務期落實推

    動目標。

  (四)動靜兼顧原則:為提升本土教育成效,除提供靜態資料外,更應重

    視動態活動之設計(如社區踏察)。

  (五)教學導向原則:各項活動或計畫應以教學為導向及以學生為中心。

  (六)因地制宜原則:學校確實依實際情形及各學習領域活動規劃,並得

    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以增廣學習範圍。

  (七)師資開放原則:開放具有本土語言教學專長者至各校擔任本土語言

    教學相關活動之支援工作,落實本土教育、本土語言之推動,確保

    學生之學習權益。

本土教育要點

四、實施內容

  (一)編輯教材:包括編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土教材及本土語言教

    材等。

  (二)辦理研習:包括辦理本土教育研討會、本土語言認證研習、生態教

    學與國土保護知能研習、座談會或觀摩會及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

  (三)辦理活動:教師、學生或親師生實際參與體驗生態圈及水土對人類

    生活重要性等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四)製作媒體:包括製作教學媒體(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投影片

    、光碟)、設置網站。

  (五)蒐集建檔:包括蒐集本土教學資源、資料與活動上網及建檔等。

  (六)培訓師資:包括本土教學知能、國土保護知能、生態教學及本土語

    言教學之在職教師中長期進修。

  (七)鼓勵認證: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含長期代理)教

    師報名費,以及訂定相關鼓勵措施,提高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之現職

    教師認證比率。

  (八)教學實驗:辦理多元教學模式實驗及研究,做為推廣之基礎。

  (九)其他:針對特殊地區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五、業務分工

各級政府及學校為有效推動本土教育,應依下列規定分工並確實執行:

  (一)本署:

    1、訂定本要點。

    2、彙編成果專輯,並蒐集各類優良教材,提供直轄市、縣(市)

      政府與學校相互觀摩及經驗分享交流。

    3、鼓勵大專校院開設相關課程及學生選修,並參加各項語言能力

      認證及競賽等。

    4、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科書評鑑相關事宜。

    5、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並核定補助經費。

    6、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執行

      情形。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1、參照本要點,擬訂推展本土教育實施計畫。

    2、編輯適合當地之本土語言教材。

    3、鼓勵所屬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加各項語言能力認證,以提

      升學習成效。

    4、規劃辦理本土教學活動及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培訓相關之在職教

      師研習、工作坊、教學觀摩會,以提升本土教學品質。

    5、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研習活動及檢核認證,以

      輔助本土語言教學之實施。

    6、成立本土教材資源中心學校,並建置相關網站,提供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學校皆能了解推展成效,達到經驗分享、交

      流之目的。

    7、建立本土教學各項專業人員檔案,以充實師資人力,並供辦理

      研習或學校參考運用。

    8、積極編列年度專款及廣納民間資源,協助學校推展本土教育及

      語言。

    9、訂定年度督導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學校訪視,以了解實

      際實施情形及問題。

  (三)國民中小學:

    1、依據課程綱要,開設本土語言課程,國中階段優先納入語文學

      習領域或彈性學習節數方式辦理。

    2、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並優先安排認證合格教師教

      授本土語言課程,以提升教學品質。

    3、鼓勵教師自編教材、設計教案、改進教學方法或進行調查研究

      。

    4、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到學校專題演講、參與教學研究會,或辦

      理教學觀摩會。

    5、建置專屬網頁,俾讓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推

      展成效,以分享經驗。

    6、建立師資檔案,得與附近學校交換具有不同專長之師資進行協

      同教學,或引進社區人士及具有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士協助教學

      活動。

    7、實施本土教學時,得融入各領域教學做整體規劃,並考量與地

      方本土活動配合,安排學生參與。

    8、引導學生利用工具書,結合資訊網路,增進本土語文學習之廣

      度及深度,培養學生本土語文能力。

六、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整體推動方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之實施內容及當年

    度本土教育政策重點、整體規劃推動措施,並依所轄學校一百校以

    下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萬元、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補助上限新臺

    幣三百萬元、二百零一校以上者補助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本土語言開課經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本

    土語言鐘點費,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有關勞健保經費

    依相關規定支給。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交通費,非跨校每人每學期二千元,跨校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含代理代課費、差旅費、交通補助費、休假

    旅遊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辦理本土教育相關業務等):依「國

    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審核通過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每

    人每年補助上限七十萬元。相關聘任資格、補助名額依前揭要點規

    定辦理。

  (五)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交通費、勞健保費依相關規

    定支給。

  (六)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申請補助第二項及第三項經

    費。

  (七)各項經費執行剩餘款應予繳回;第二項至第四項經費不足部分得自

    第一項經費結餘款支應。

  (八)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

    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九)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整體推動方案:

    1、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報

      次一年度整體推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式三份)送本

      署審查。

    2、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審

      查結果將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函報

      之,審查規則由本署另定之。

    3、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依申請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本土語言開課經費:

    1、由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署依程序核定次一年

      度經費。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彙報本

      署。該等學校申請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

      中小學經費分開計算之。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

    1、由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本土語言填

      報系統填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

      由本署依程序核定該學期經費。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

      該等學校申請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

      學經費分開計算之。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前函報次一學年度本土語言指導員名單暨相關資料審核。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報

    本署撥款;其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請逕上本署主計室網站

    下載)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整體推

    動方案及本土語言開課經費辦理核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一年度

    整推動方案補助經費。未完成前一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一

    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三月三十一日及次一年度九月三

    十日前將第一及第二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及本土語言指

    導員費用辦理核結。未完成第一學期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第二

    學期之補助經費。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陳報整體推動方案第一

    次期中執行情形一覽表,及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陳報期末執行情形一

    覽表,如附件。

十、成效考核

  (一)本署得依實際需要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邀集學者專家、行政人員

    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執行情形;其結果

    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二)評鑑績優之直轄市、(市)政府,納入本署次年度核定本土教育補

    助款依據;其參與辦理有功人員,由權責單位予以敘獎。

  (三)對於執行成效不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採

    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督導改善。

圖表附件:

附件-直轄市、縣(市)申請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補助經費期中(末)執行

情形一覽表.doc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投保配套方案

支援工作人員跨校投保新制

    建議縣市得本權責,針對轄內國民中小學跨校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採

「共聘任」機制,讓跨校應聘服務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其所服務之數所學

校共同署名聘僱之(即共同發聘書),並以授課節數相對較多之學校為投保單位

,辦理勞保加退保。」

    請縣市輔導團到校輔導訪視時協助宣導,即由「主聘學校」(授課節數相對較

多之學校)申請「鐘點費」、「勞健保費」及為其提繳「每月工資 6%退休金」

費用;「被支援學校」僅需申請教師鐘點費,無需申請勞健保費及勞退金,則

其於派駐之任一學校發生職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相關文號供參:

1、 教育部100年5月9日臺國(二)字第1000076031A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7日勞局承字第10001833550號函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臺國(二)字第1000076031A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有關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參加

勞工保險之建議乙案,請轉知所屬學校據以辦理,詳如說明,請

1、 依據本部100年4月19日「100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處(局)學管科(課、股)長

會議」會議決議事項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7日勞局承字第

10001833550號函辦理(如附件)。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揭來函說明三建議,有關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可採「由1間學校聘僱,再由該校派駐其他學校協助

教學」方式辦理,若採前開方式辦理勞保,則其於派駐之任一學校發生職

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3、 請各縣市政府務必加強督促所屬學校據以落實辦理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之勞工保險事宜,以維護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

4、 各縣市(學校)倘有本案之相關問題,建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

局,由該局協助釋疑。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勞局承字第10001833550號

主旨:關於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疑義案,建請  貴部

採行「由1間學校僱用,再由該校派駐其他學校協助教學」方式辦理,請查照。

1、 復 貴部100 年3月21日臺國(二)字第1000040230 號函。

2、 有關貴部擬採行96年2月5日臺國(二)字第0960015545號函研提之甲方

案:「跨校應聘服務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其所服務之數所學校共同署

名聘僱之(即共同發聘書),並以授課節數相對較多之學校為投保單位,辦

理勞保加退保。」並請本會同意該等人員於共聘學校之任一校服務發生事

故時,均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乙節,本會前已於97年1月8日以勞保2字第

0970140001號函復 貴部,該等人員如由數所學校共同聘僱,則仍有數所

學校皆為雇主,各學校仍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事宜

,又該等人員如於其他未加保學校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亦難以視為係由

該加保之學校派至其他學校服務而認定為職業災害在案,故採行甲案於法

理及實務上似不可行。

3、 至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人員如僅由其中1 間學校僱用,並由該校派駐

至其他學校協助教學,則僅須由其聘僱之學校申報加保,又其於派駐之任

一學校發生職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故為保障跨校

教學支援人員權益及解決勞保重複投保問題,建請 貴部採行上開方式辦理

。又本案應於近日向立法院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仍請 貴部協

助儘速將該等人員之聘僱制度研議結果,通知本會勞工保險局。

4、 另有關跨校教學支援人員農保資格問題,本會前已函告 貴部,該等人員利

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每年累計未超過180日(

每年l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則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基準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98.02.18)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勤耕》編輯進度預定表


104年度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教育研究與課程發展成果專輯《勤耕》

編輯進度預定表

項次
日期
主要工作
負責人/單位
備註
1
104.05
第一次籌備會議
教育局督學室
 
2
104.05
確認印製廠商
潭子區潭陽國小
 
3
104.05.30
提交作者姓名聯絡資訊
領域/議題輔導小組
 
4
104.07.30
截稿
領域/議題輔導小組
潭子區潭陽國小
1.專任輔導員交團務推動紀實資料光碟。
2.專任輔導員或作者提交紙本一份及電子檔光碟。
5
104.08.03
稿件審核
潭子區潭陽國小
審核格式、字數
6
104.08.07
第一次修稿
原作者
稿件修正
7
104.08.31
審稿
審查委員
外聘專家審核
8
104.09.10
第二次修稿
原作者
稿件修正
9
104.09.10
撰寫局長序文
潭子區潭陽國小
 
10
104.09.15
完成版面配置(送美編)
潭子區潭陽國小
 
11
104.10.01
校稿
潭子區潭陽國小
 
12
104.10.15
完成ISBN.GPN申請
教育局督學室
 
13
104.10.15
完成美編
潭子區潭陽國小
 
14
104.10.20
定稿
潭子區潭陽國小
 
15
104.10.30
核稿
教育局督學室
 
16
104.11.01
付印
潭子區潭陽國小
 
17
104.11.30
配發各校
潭子區潭陽國小
 
18
104.12.15
辦理核銷及敘獎
教育局督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