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2688)解釋函文彙整

2688 解釋函文彙整



一、 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92 年 8 月 6 日北區國稅沈二字

第 0921042650 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釋學校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

規定聘用之人員(非屬編製內容合格教師身分),除映依規定

取得進用資格外,且須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查通過

後,由校長進用之,該聘用人員所支領之鐘點,可參照財政

部 85 年 2 月 7 日台財稅第 851893891 號函規定適用所得稅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 復臺中縣政府 92 年 12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0920325920 號函。

二、 所提本(簡稱 2688)專案人事費補助,學校當年度發生短發

情事,惟該年度經費用磬,請准予由次年度是項經費項下支

應乙節,依預算法第 15 條第 1 款項規定「歲出科目有明定

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準此,當年度發生

之費用應於當年度支應;倘於次年度始發現短發情事,應請

貴府自籌經費卓處,本部歉難同意所請事由。

一、復雲林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府教學字第 0930400205

號函。

二、案內指稱之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乙節,據函示說明二引述

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所提兼任及代

課教師之身分,係歸屬不同進用聘任辦法,不宜相提並論。

三、另所提排定上課日適逢國定假日得否支領鐘點費乙節,請逕

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本

權責核處。

一、有關本部 93 年度補助各縣市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簡稱二六八

八專案)之經費執行與人力運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

實遵行左列事項辦理: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

置之員額作彈性之有效運用。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教師之授課節數,應作全面規劃與調

整,以力求合理。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考慮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所需之師資如英

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輔導團及研究規劃之需求。

5充分考慮降低國小每班班級人數的需要。

6學校可考慮聘用兼任教師,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7進用之人員方式及類別有:

(1) 補充小校人力。如國小六班(部分採九班、二十四班)

以下學校優先補助。

(2) 英語教學人力。

(3) 鄉士語言教學人力。

(4) 將部分增置之員額分配於各中心學校(依九年一貫課

程需求,分設英語、表演、藝術、閩客原住民語言、

及九年一貫課程個領域等),協助各校教材研發及課程

輔助任務。

(5) 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缺乏者。

(6) 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式,由

原班教師陪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

4 94.5.13 台國四字



09400511

44 號

5 94.7.26 台國(四)

字第

09400971

18 號

有關函請補助「增置

國小教師員額」按月

提撥 6%退休金

之所需經費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有關臺北縣政府建請

本部補助「增置國小

教師員額」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鐘點費但書

部份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6 94.8.12 台國(四)

字第

09401076

33 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所提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

期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7 94.8.17 台國(四)

字第

09401027

38 號

8 94.8.18 台國(四)

字第

09401007

53 號

有關宜蘭縣政府所提

「各國中小學現任鄉

土語言教學支援人

員,若表現優異者,

得否不經公開甄選程

序而逕由該校教評會

審查通過後,予以續

聘一年」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有關苗栗縣政府所請

釋示增置教師計畫

(2688 專案)聘用人員

是否適用勞退新制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

(7) 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員額數,惟申

請員額數少於增置員額數者,由縣府依實際需要分配

至各校。

二、本項經費之運用須合於前述之七大運用原則。

一、復臺北縣政府 94 年 4 月 14 日北府教學字第 0940311155 號函。

二、案內所提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擬比照勞退新制按月

提撥 6%退休金之相關事宜乙節,因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

編制外臨時人員是否比照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及確切實施日

期,尚待行政院正式函知後憑辦;爰本宜俟行政院正式來函

後再據以研議後續事宜。

一、復臺北縣政府 94 年 7 月 11 日北府教學字第 0940479053 號函。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

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

理。」

三、準此,貴府得視需要本權責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

四、本部旨揭但書之規定係在確保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品

質,若該等人員不足,貴府自應速辦認證作業。

一、復臺中市政府 94 年 7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34025 號函。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校

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之。」

三、準此,各校進用逾一學期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進用期間,「每

次」最長為一學年。易言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進用期間已達一學年者,仍應經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

一、復宜蘭縣政府 94 年 7 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0940092819 號函。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校

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之。」

三、準此,各校進用逾一學期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進用期間,

「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易言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進用期間已達一學年者,仍應經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

一、復苗栗縣政府 94 年 7 月 15 日府教務字第 0940080647 號函。

二、旨揭所請釋示乙節,查行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略以,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

時人員,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並無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為其提撥退休金之義務,經考量本(94)年度預算未及籌

編與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因素,決定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

法制進用臨時人員,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

第 2 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為其提繳退

9 94.9.14 台國(四)

休金。至公立學校臨時人員(含增置聘用教師)是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因尚有疑義,刻正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釋示中,

俟該局函復後,本部將通函轉知各縣市政府。。

一、復高雄縣政府 94 年 9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96773 號函。

二、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

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已敘明為合計教學時數之原則,爰此

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10 94.11.22 台國(四)

字第

09401246

53 號

照。

字第

師員額(2688)專案計

09401526

31 號

一、復嘉義縣政府 94 年 11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41228 號函。

二、案內所提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疑義乙節,除鄉土語言及

英語等二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適用外,是否包含其他類別,

本部刻正通盤研議,俟定案後另案回覆。

11 94.11.22 台國(四)

字第

師員額(2688)專案計

09401526

31 號

一、復嘉義縣政府 94 年 11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41228 號函。

二、案內所提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疑義乙節,除鄉土語言及

英語等二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適用外,是否包含其他類別,

本部刻正通盤研議,俟定案後另案回覆。

12 94.12.22 台國(四)

字第

09401610

24 號

高雄縣政府函請釋示

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專案鄉土語言教師

(教學支援人員)之教

學時數上限採計疑

義,復如說明,請查

有關嘉義縣政府函請

本部釋示增置國小教

畫項下之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授課鐘點費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有關嘉義縣政府函請

本部釋示增置國小教

畫項下之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授課鐘點費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有關新竹縣政府函請

釋示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代理代課教師,可

否支給地域加給乙

案,復請 查照,。

13 95.1.13 台國(四)

字第

09401830

93 號

有關函請釋示增置國

小教師員額計畫聘用

之教師,究否符合本

部 94 年 9 月 13 日台

人(三)字第

0940118621 號函所指

「公立學校非依公務

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需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由用人學校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

精神為其提繳退休金

一、復新竹縣政府 94 年 11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46348 號函。

二、查本部 93 年 12 月 7 日台人(三)字第 0930159100 號函規定

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

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

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

師八成數額支給。代理 3 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

按月支給;未滿 3 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依上開

規定,代理教師之待遇係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支給(含各項

加給)。

三、案內有關增置員額 2688 專案之教師,其如係屬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以其待遇係比照

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爰其如實際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得

依規定於實際代理期間支給地域加給。至其如係屬依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教師或依國民中小

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

其待遇係以鐘點費方式支給,自無地域加給之適用。

一、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4 年 12 月 26 日北市教國字第

09439846800 號函。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6 月 6 日局企字第 0940015960 號

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年 8月 26日勞動 4字第 0940045012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

員,亦應由用人學校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之精

神為其提繳退休金。

三、是以,貴府聘用之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 專案)仍須依上

開規定為其提撥退休金。

14 95.1.19 台國(四)

字第

09500056

84 號

明,請查照。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

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2688 專案)計畫項

下師資進用及授課時

間疑義乙案,復如說

15 95.5.23 台國(四)

字第

09500718

53 號

明,請 查照。

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

增置國小教師員額

(2688)專案人事費,

其中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授課鐘點費支給標

準疑義乙案,如說

16 95.8.4 台國(四)

字第

09501004

62 號

師於法定假別(產

師是否仍由本專案經

有關澎湖縣政府函請

釋示以增置國小教師

員額經費 (2688 專

案)所聘任之代理教

假、病假...)請假期

間,所再聘之代理教

費項下支應,亦或由

請假教師自行支付所

需之鐘點費乙案,復

請查照。

一、復臺南縣政府 95 年 1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0950007305 號函。

查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進(聘)用之教師應符合「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本專案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爰本案

所進(聘)用人員係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等四類。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

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

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1)英語及第二外

國語。(2)鄉土語言。(3)藝術與人文。(4)綜合活動。(5)其

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 目、領域專

長。」及第 3 條規定:「各校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除具該

特定科目、領域專長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證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並取得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之進用資格。」有關所詢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師資進

用事宜,請本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又依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之實施目的,係為「落實九

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

工作負荷」,係以於正式授課時間,適度降低教師授課節數,

以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是以,建議是否得放寬用

於非正式授課時間(如晨光、午休、課後補救教學時間)排課,

並支領鐘點費乙節,與本 2688 專案計畫不符。

一、依行政院 95 年 5 月 12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50011408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係為因應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

之實施,亟需鄉土語言、英語、藝術與人文等課程之師資,

爰授權國民中小學得聘請具有各科、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

支援工作。

三、本部為激勵教學支援人員之工作士氣,並強化課程專業,以

積極改善不易聘得教學支援人員之現況問題,前於 94 年 1

月 21 日台國(四)字第 0930177206B 號令發布「補助各縣市增

置國小教師員額及教學人力計畫項下之鄉土語言及英語等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每節授課鐘點費調整為新台幣 320 元整,並

自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並以台國(四)字第

0930177206C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

四、茲為符同工同酬原則,上開規定得適用於該經費項下依「國

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進用之各類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溯自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一、本部前於 92 年 11 月 28 日以台國字第 0920161329AB 號及 93

年 11 月 24 日台國字第 0930157961 號函知貴府,重申有關本

案增置員額人力進聘用,應符合「師資培育法」、「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進用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二、另本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 (2688 專案)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進用辦法」等規定進用人員,該等人員得比照相關法定假別

「產假、病假...」辦理請假,其請假期間,所再聘之代理教

師鐘點費一節,該等人員辦理請假,如係符合 貴府規定,

則其請假期間,所再聘之代理教師鐘點費亦由是項專案計畫

項下支應。

17 95.9.8 台國(四)

字第

09501312

47 號

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

聘任 2688 專案師資

資格疑義乙案

18 96.2.8 台國(四)

字第

09600193

18 號

19 96.6.23 台國(四)

字第

09600923

80 號

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實施計畫(2688 專

案)經費使用疑義乙



有關 貴會函請釋示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實施計畫」內有關

鄉土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年終獎金乙案,詳

如說明,請 查照。

20 96.8.29 台國(四)

字第

09601329

95 號

貴會函請釋示「學校

聘用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授課時是否必須與

校內其他教師協同教

學」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一、復 貴府 95 年 9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50158006 號函。

 二、本專案計畫進(聘)用之教師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

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教

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等相關法

令規定。

 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之規定:

「各校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除具該特定科目、領域專長

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合格後,發

給合格證書並取得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資

格。」同法第 4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認證,其作業程序除資

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

訂明。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審查標準,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是以,貴府既需英語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仍須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

辦法之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四、另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之規

定:「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

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是以,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健體領域課程,

自無比照支領每節授課鐘點費 320 元之問題。

一、2688 專案目的之ㄧ即增置教師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

荷,提升教學品質,倘增置教師係商借至縣市政府教育局服

務與本計畫精神不符。

二、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不得以 2688

專案經費支付原縣府應支出之代理代課費,未依上述規定執

行之縣市,本部將依該計畫成效考核之規定酌減該縣市次一

年度補助款額度。

一、復 貴會 96 年 6 月 10 日台母字第 960610 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第 5 點實施方式規定:進用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 4 類。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8 條規定:

「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

費。」

四、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11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50030614

號函略以:「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係以軍公教人員共同

待遇項目-俸額、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2 項,

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1 項之合計數發給;其他個別性

待遇項目並不包括在內,故如係以『鐘點費』為薪酬核發方

式之短期代課教師,以『鐘點費』並非上開年終工作獎金計

支內涵之規定項目,並不合發給或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至以日薪或月薪為薪酬核發方式之短期代課教師,其年

終工作獎金之支給,則請逕依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

有關規定辦理。...本案支領鐘點費之公立國民中小學鄉土語

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規定不合發給年終獎金」。

一、復 貴會 96 年 8 月 24 日九十六投教字第 96061 號函。

二、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實

施方式所提「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

式,得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

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上開實施計畫已敘明

僅限於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時之適用,且「學校以補助鐘

點費方式,得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

21 96.10.31 台國(四)

字第

09501611

46 號

貴會函請釋示「教育

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

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

計畫」內容部分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22 97.1.4 台國(四)

字第

09700009

20 號

有關 貴府函請釋示

97 年度本部補助各縣

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

員額實施計畫經費執

行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23 97.2.22 台國(四)

字第

09700238

59 號

貴局函請釋示增置國

小教師員額代理(課)

教師得否採計曾任公

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或曾任增置教師年資

辦理提敘薪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24 97.11.28 台國(四)

字第

09702387

36 號

上課,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係指學校得衡

量現實需求,決定是否實施協同教學,並非校內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上課時必須與其他教師進行協同教學。

一、復 貴會 95 年 10 月 23 日 95 屏教會字第 0059 號函。

二、本專案計畫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國

民教育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

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教育部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

明。

三、本專案計畫聘任之人員如係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則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或代理教師三

種;若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則有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一種。

四、有關該實施計畫第五點實施方式,(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補助

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前項定額補助款應優先聘任兼

任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以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

師之授課節數」乙節,係指學校應優先運用經費聘任兼任教

師及教學支援人員(而非指代課、代理教師),以優先減輕級

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復 貴府 97 年 1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0960306651 號函。

二、依據旨揭計畫第 7 點第 4 項規定:「補助款採分期撥付,每

年 一月(經費撥補 60%,含該年一、二、三、四、五及六月

及年終獎金等共 7.5 個月)、六月(經費撥補 40%,含該年七、

八、九、十、十一及十二等共 6 個月)分二期撥付」。

三、同計畫第 5 點第 3 項規定:「進用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

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又各校進用人員類別不同,該等人員是否得支給年終獎金之

規定各異, 貴府自得在年度經費下彈性調整支用分配月份,

惟仍請妥善規劃以提高本計畫經費執行率。

一、復 貴局 97 年 2 月 4 日北市教國字第 09730298200 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

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

及獎金三種。」前開代課教師因其待遇係以鐘點費支給,故

無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適用。

三、另依本部 87 年 11 月 30 日台(87)人(一)字第 87129048 號函

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

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本案具合格

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是否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

提敘薪級,請本權責卓處。

一、復 貴府 97 年 11 月 24 日府教課字第 0970156928 號函。

二、貴府所訂「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

之第 3 條第 1 款「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

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與本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未合,請 貴府依據上開辦

法修正 貴府之聘任要點內容。

25 97.12.08 台國(四)

字第

有關 貴府(宜蘭縣)

建請函釋「具合格教

師證(未經教學支援

認證取得證書)如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得

否比照教學支援人員

每節支領 320 元授課

鐘點費」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

照。

有關 貴府(台中縣)

建請函釋「增置國小

一、復 貴府 97 年 12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0970334450 號函。

二、本專案名稱及相關內容業已於 97 年 7 月 22 日修正為「教育

09702468

18 號

26 97.12.17 台國(四)

字第

09702249

961 號

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所

聘兼任、代課、代理

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等師資,如遇國定例

假及颱風假是否得支

薪」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有關 貴府(宜蘭縣)

建請函釋「具合格教

師證(未經教學支援

認證取得證書)如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得

否比照教學支援人員

每節支領 320 元授課

鐘點費」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

照。

27 98.5.13 台國四字



09800778

82 號函

有關「增置國小教師

員(2688 專案)額專案

經費用於非授課時

間」疑義乙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三、本專案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國民

教育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

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

合先敘明。

四、故本要點所聘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及支薪,請依上開法規辦

理。

一、復 貴府 97 年 12 月 8 日府教課字第 0970159929 號函。

二、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國民教育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明。

三、貴府所陳「已具合格教師證人員」適用於「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請依上開辦法聘任之。

四、再申貴府所訂「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

點」之第 3 條第 1 款「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與本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未合,請 貴府依據上

開辦法修正 貴府之聘任要點內容。

一、依據本部 95 年 1 月 19 日台國(四)字第 0950005684 號函說明

第 4 點及 98 年 4 月 15 日「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專案經費用於

非正式授課時間研討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受補助學校運用 2688 經費時,應以減輕國小教師工作負

荷為前提,取得校內共識後就學校師資、課程之需要進行整

體規劃;在不違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精神下,學

校得於彈性學習時數安排學習領域課程,惟不得將本經費之

用於社團、專長培訓等非正式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