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8 解釋函文彙整
一、 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92 年 8 月 6 日北區國稅沈二字
第 0921042650 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釋學校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
規定聘用之人員(非屬編製內容合格教師身分),除映依規定
取得進用資格外,且須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查通過
後,由校長進用之,該聘用人員所支領之鐘點,可參照財政
部 85 年 2 月 7 日台財稅第 851893891 號函規定適用所得稅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 復臺中縣政府 92 年 12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0920325920 號函。
二、 所提本(簡稱 2688)專案人事費補助,學校當年度發生短發
情事,惟該年度經費用磬,請准予由次年度是項經費項下支
應乙節,依預算法第 15 條第 1 款項規定「歲出科目有明定
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準此,當年度發生
之費用應於當年度支應;倘於次年度始發現短發情事,應請
貴府自籌經費卓處,本部歉難同意所請事由。
一、復雲林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府教學字第 0930400205
號函。
二、案內指稱之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乙節,據函示說明二引述
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所提兼任及代
課教師之身分,係歸屬不同進用聘任辦法,不宜相提並論。
三、另所提排定上課日適逢國定假日得否支領鐘點費乙節,請逕
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本
權責核處。
一、有關本部 93 年度補助各縣市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簡稱二六八
八專案)之經費執行與人力運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
實遵行左列事項辦理: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
置之員額作彈性之有效運用。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教師之授課節數,應作全面規劃與調
整,以力求合理。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考慮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所需之師資如英
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輔導團及研究規劃之需求。
5充分考慮降低國小每班班級人數的需要。
6學校可考慮聘用兼任教師,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7進用之人員方式及類別有:
(1) 補充小校人力。如國小六班(部分採九班、二十四班)
以下學校優先補助。
(2) 英語教學人力。
(3) 鄉士語言教學人力。
(4) 將部分增置之員額分配於各中心學校(依九年一貫課
程需求,分設英語、表演、藝術、閩客原住民語言、
及九年一貫課程個領域等),協助各校教材研發及課程
輔助任務。
(5) 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缺乏者。
(6) 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式,由
原班教師陪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
4 94.5.13 台國四字
第
09400511
44 號
5 94.7.26 台國(四)
字第
09400971
18 號
有關函請補助「增置
國小教師員額」按月
提撥 6%退休金
之所需經費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有關臺北縣政府建請
本部補助「增置國小
教師員額」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鐘點費但書
部份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6 94.8.12 台國(四)
字第
09401076
33 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所提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
期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7 94.8.17 台國(四)
字第
09401027
38 號
8 94.8.18 台國(四)
字第
09401007
53 號
有關宜蘭縣政府所提
「各國中小學現任鄉
土語言教學支援人
員,若表現優異者,
得否不經公開甄選程
序而逕由該校教評會
審查通過後,予以續
聘一年」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有關苗栗縣政府所請
釋示增置教師計畫
(2688 專案)聘用人員
是否適用勞退新制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
(7) 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員額數,惟申
請員額數少於增置員額數者,由縣府依實際需要分配
至各校。
二、本項經費之運用須合於前述之七大運用原則。
一、復臺北縣政府 94 年 4 月 14 日北府教學字第 0940311155 號函。
二、案內所提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擬比照勞退新制按月
提撥 6%退休金之相關事宜乙節,因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
編制外臨時人員是否比照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及確切實施日
期,尚待行政院正式函知後憑辦;爰本宜俟行政院正式來函
後再據以研議後續事宜。
一、復臺北縣政府 94 年 7 月 11 日北府教學字第 0940479053 號函。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
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
理。」
三、準此,貴府得視需要本權責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
四、本部旨揭但書之規定係在確保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品
質,若該等人員不足,貴府自應速辦認證作業。
一、復臺中市政府 94 年 7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34025 號函。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校
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之。」
三、準此,各校進用逾一學期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進用期間,「每
次」最長為一學年。易言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進用期間已達一學年者,仍應經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
一、復宜蘭縣政府 94 年 7 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0940092819 號函。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校
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之。」
三、準此,各校進用逾一學期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進用期間,
「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易言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進用期間已達一學年者,仍應經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
一、復苗栗縣政府 94 年 7 月 15 日府教務字第 0940080647 號函。
二、旨揭所請釋示乙節,查行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略以,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
時人員,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並無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為其提撥退休金之義務,經考量本(94)年度預算未及籌
編與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因素,決定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
法制進用臨時人員,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
第 2 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為其提繳退
9 94.9.14 台國(四)
休金。至公立學校臨時人員(含增置聘用教師)是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因尚有疑義,刻正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釋示中,
俟該局函復後,本部將通函轉知各縣市政府。。
一、復高雄縣政府 94 年 9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96773 號函。
二、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
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已敘明為合計教學時數之原則,爰此
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10 94.11.22 台國(四)
字第
09401246
53 號
照。
字第
師員額(2688)專案計
09401526
31 號
一、復嘉義縣政府 94 年 11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41228 號函。
二、案內所提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疑義乙節,除鄉土語言及
英語等二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適用外,是否包含其他類別,
本部刻正通盤研議,俟定案後另案回覆。
11 94.11.22 台國(四)
字第
師員額(2688)專案計
09401526
31 號
一、復嘉義縣政府 94 年 11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41228 號函。
二、案內所提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疑義乙節,除鄉土語言及
英語等二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適用外,是否包含其他類別,
本部刻正通盤研議,俟定案後另案回覆。
12 94.12.22 台國(四)
字第
09401610
24 號
高雄縣政府函請釋示
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專案鄉土語言教師
(教學支援人員)之教
學時數上限採計疑
義,復如說明,請查
有關嘉義縣政府函請
本部釋示增置國小教
畫項下之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授課鐘點費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有關嘉義縣政府函請
本部釋示增置國小教
畫項下之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授課鐘點費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有關新竹縣政府函請
釋示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代理代課教師,可
否支給地域加給乙
案,復請 查照,。
13 95.1.13 台國(四)
字第
09401830
93 號
有關函請釋示增置國
小教師員額計畫聘用
之教師,究否符合本
部 94 年 9 月 13 日台
人(三)字第
0940118621 號函所指
「公立學校非依公務
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需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由用人學校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
精神為其提繳退休金
一、復新竹縣政府 94 年 11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46348 號函。
二、查本部 93 年 12 月 7 日台人(三)字第 0930159100 號函規定
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
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
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
師八成數額支給。代理 3 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
按月支給;未滿 3 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依上開
規定,代理教師之待遇係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支給(含各項
加給)。
三、案內有關增置員額 2688 專案之教師,其如係屬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以其待遇係比照
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爰其如實際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得
依規定於實際代理期間支給地域加給。至其如係屬依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教師或依國民中小
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
其待遇係以鐘點費方式支給,自無地域加給之適用。
一、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4 年 12 月 26 日北市教國字第
09439846800 號函。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6 月 6 日局企字第 0940015960 號
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年 8月 26日勞動 4字第 0940045012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
員,亦應由用人學校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之精
神為其提繳退休金。
三、是以,貴府聘用之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 專案)仍須依上
開規定為其提撥退休金。
14 95.1.19 台國(四)
字第
09500056
84 號
明,請查照。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
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2688 專案)計畫項
下師資進用及授課時
間疑義乙案,復如說
15 95.5.23 台國(四)
字第
09500718
53 號
明,請 查照。
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
增置國小教師員額
(2688)專案人事費,
其中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授課鐘點費支給標
準疑義乙案,如說
16 95.8.4 台國(四)
字第
09501004
62 號
師於法定假別(產
師是否仍由本專案經
有關澎湖縣政府函請
釋示以增置國小教師
員額經費 (2688 專
案)所聘任之代理教
假、病假...)請假期
間,所再聘之代理教
費項下支應,亦或由
請假教師自行支付所
需之鐘點費乙案,復
請查照。
一、復臺南縣政府 95 年 1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0950007305 號函。
查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進(聘)用之教師應符合「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本專案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爰本案
所進(聘)用人員係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等四類。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
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
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1)英語及第二外
國語。(2)鄉土語言。(3)藝術與人文。(4)綜合活動。(5)其
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 目、領域專
長。」及第 3 條規定:「各校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除具該
特定科目、領域專長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證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並取得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之進用資格。」有關所詢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師資進
用事宜,請本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又依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之實施目的,係為「落實九
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
工作負荷」,係以於正式授課時間,適度降低教師授課節數,
以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是以,建議是否得放寬用
於非正式授課時間(如晨光、午休、課後補救教學時間)排課,
並支領鐘點費乙節,與本 2688 專案計畫不符。
一、依行政院 95 年 5 月 12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50011408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係為因應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
之實施,亟需鄉土語言、英語、藝術與人文等課程之師資,
爰授權國民中小學得聘請具有各科、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
支援工作。
三、本部為激勵教學支援人員之工作士氣,並強化課程專業,以
積極改善不易聘得教學支援人員之現況問題,前於 94 年 1
月 21 日台國(四)字第 0930177206B 號令發布「補助各縣市增
置國小教師員額及教學人力計畫項下之鄉土語言及英語等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每節授課鐘點費調整為新台幣 320 元整,並
自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並以台國(四)字第
0930177206C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
四、茲為符同工同酬原則,上開規定得適用於該經費項下依「國
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進用之各類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溯自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一、本部前於 92 年 11 月 28 日以台國字第 0920161329AB 號及 93
年 11 月 24 日台國字第 0930157961 號函知貴府,重申有關本
案增置員額人力進聘用,應符合「師資培育法」、「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進用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二、另本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 (2688 專案)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進用辦法」等規定進用人員,該等人員得比照相關法定假別
「產假、病假...」辦理請假,其請假期間,所再聘之代理教
師鐘點費一節,該等人員辦理請假,如係符合 貴府規定,
則其請假期間,所再聘之代理教師鐘點費亦由是項專案計畫
項下支應。
17 95.9.8 台國(四)
字第
09501312
47 號
臺南縣政府函請釋示
聘任 2688 專案師資
資格疑義乙案
18 96.2.8 台國(四)
字第
09600193
18 號
19 96.6.23 台國(四)
字第
09600923
80 號
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實施計畫(2688 專
案)經費使用疑義乙
案
有關 貴會函請釋示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
額實施計畫」內有關
鄉土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年終獎金乙案,詳
如說明,請 查照。
20 96.8.29 台國(四)
字第
09601329
95 號
貴會函請釋示「學校
聘用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授課時是否必須與
校內其他教師協同教
學」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一、復 貴府 95 年 9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50158006 號函。
二、本專案計畫進(聘)用之教師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
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教
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等相關法
令規定。
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之規定:
「各校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除具該特定科目、領域專長
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合格後,發
給合格證書並取得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資
格。」同法第 4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認證,其作業程序除資
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
訂明。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審查標準,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是以,貴府既需英語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仍須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
辦法之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四、另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之規
定:「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
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是以,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健體領域課程,
自無比照支領每節授課鐘點費 320 元之問題。
一、2688 專案目的之ㄧ即增置教師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
荷,提升教學品質,倘增置教師係商借至縣市政府教育局服
務與本計畫精神不符。
二、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不得以 2688
專案經費支付原縣府應支出之代理代課費,未依上述規定執
行之縣市,本部將依該計畫成效考核之規定酌減該縣市次一
年度補助款額度。
一、復 貴會 96 年 6 月 10 日台母字第 960610 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第 5 點實施方式規定:進用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 4 類。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8 條規定:
「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
費。」
四、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11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50030614
號函略以:「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係以軍公教人員共同
待遇項目-俸額、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2 項,
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1 項之合計數發給;其他個別性
待遇項目並不包括在內,故如係以『鐘點費』為薪酬核發方
式之短期代課教師,以『鐘點費』並非上開年終工作獎金計
支內涵之規定項目,並不合發給或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至以日薪或月薪為薪酬核發方式之短期代課教師,其年
終工作獎金之支給,則請逕依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
有關規定辦理。...本案支領鐘點費之公立國民中小學鄉土語
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規定不合發給年終獎金」。
一、復 貴會 96 年 8 月 24 日九十六投教字第 96061 號函。
二、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實
施方式所提「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
式,得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
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上開實施計畫已敘明
僅限於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時之適用,且「學校以補助鐘
點費方式,得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
21 96.10.31 台國(四)
字第
09501611
46 號
貴會函請釋示「教育
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
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
計畫」內容部分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22 97.1.4 台國(四)
字第
09700009
20 號
有關 貴府函請釋示
97 年度本部補助各縣
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
員額實施計畫經費執
行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23 97.2.22 台國(四)
字第
09700238
59 號
貴局函請釋示增置國
小教師員額代理(課)
教師得否採計曾任公
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或曾任增置教師年資
辦理提敘薪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24 97.11.28 台國(四)
字第
09702387
36 號
上課,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係指學校得衡
量現實需求,決定是否實施協同教學,並非校內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上課時必須與其他教師進行協同教學。
一、復 貴會 95 年 10 月 23 日 95 屏教會字第 0059 號函。
二、本專案計畫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國
民教育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
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教育部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
明。
三、本專案計畫聘任之人員如係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則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或代理教師三
種;若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則有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一種。
四、有關該實施計畫第五點實施方式,(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補助
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前項定額補助款應優先聘任兼
任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以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
師之授課節數」乙節,係指學校應優先運用經費聘任兼任教
師及教學支援人員(而非指代課、代理教師),以優先減輕級
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復 貴府 97 年 1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0960306651 號函。
二、依據旨揭計畫第 7 點第 4 項規定:「補助款採分期撥付,每
年 一月(經費撥補 60%,含該年一、二、三、四、五及六月
及年終獎金等共 7.5 個月)、六月(經費撥補 40%,含該年七、
八、九、十、十一及十二等共 6 個月)分二期撥付」。
三、同計畫第 5 點第 3 項規定:「進用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
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又各校進用人員類別不同,該等人員是否得支給年終獎金之
規定各異, 貴府自得在年度經費下彈性調整支用分配月份,
惟仍請妥善規劃以提高本計畫經費執行率。
一、復 貴局 97 年 2 月 4 日北市教國字第 09730298200 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
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
及獎金三種。」前開代課教師因其待遇係以鐘點費支給,故
無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適用。
三、另依本部 87 年 11 月 30 日台(87)人(一)字第 87129048 號函
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
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本案具合格
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是否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
提敘薪級,請本權責卓處。
一、復 貴府 97 年 11 月 24 日府教課字第 0970156928 號函。
二、貴府所訂「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
之第 3 條第 1 款「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
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與本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未合,請 貴府依據上開辦
法修正 貴府之聘任要點內容。
25 97.12.08 台國(四)
字第
有關 貴府(宜蘭縣)
建請函釋「具合格教
師證(未經教學支援
認證取得證書)如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得
否比照教學支援人員
每節支領 320 元授課
鐘點費」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
照。
有關 貴府(台中縣)
建請函釋「增置國小
一、復 貴府 97 年 12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0970334450 號函。
二、本專案名稱及相關內容業已於 97 年 7 月 22 日修正為「教育
09702468
18 號
26 97.12.17 台國(四)
字第
09702249
961 號
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所
聘兼任、代課、代理
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等師資,如遇國定例
假及颱風假是否得支
薪」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有關 貴府(宜蘭縣)
建請函釋「具合格教
師證(未經教學支援
認證取得證書)如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得
否比照教學支援人員
每節支領 320 元授課
鐘點費」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
照。
27 98.5.13 台國四字
第
09800778
82 號函
有關「增置國小教師
員(2688 專案)額專案
經費用於非授課時
間」疑義乙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三、本專案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國民
教育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
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
合先敘明。
四、故本要點所聘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及支薪,請依上開法規辦
理。
一、復 貴府 97 年 12 月 8 日府教課字第 0970159929 號函。
二、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國民教育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明。
三、貴府所陳「已具合格教師證人員」適用於「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請依上開辦法聘任之。
四、再申貴府所訂「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
點」之第 3 條第 1 款「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與本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未合,請 貴府依據上
開辦法修正 貴府之聘任要點內容。
一、依據本部 95 年 1 月 19 日台國(四)字第 0950005684 號函說明
第 4 點及 98 年 4 月 15 日「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專案經費用於
非正式授課時間研討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受補助學校運用 2688 經費時,應以減輕國小教師工作負
荷為前提,取得校內共識後就學校師資、課程之需要進行整
體規劃;在不違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精神下,學
校得於彈性學習時數安排學習領域課程,惟不得將本經費之
用於社團、專長培訓等非正式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