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台國(二)字第0950174016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
台國(二)字第0970098485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名稱:提升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台國(二)字第0970201875C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
台國(二)字第0980007349C號令修正發布第6、10點;刪除第8點條文
台國(二)字第0980097184C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臺國(二)字第101023526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543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本土語
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訂定本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置本土語言
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訓名冊、通過本土
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
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辦理本土語言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需求,並妥善運用本署
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之認證培訓,鼓
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
四、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自一百零六
學年度起,未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
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底前應達百分之三十。
(二)一百零四年底前應達百分之六十。
(三)一百零五年底前應達百分之百。
前項認證指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一百零二年以前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考試或一百零三年以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級以上。
五、有關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本署得補助通過認證之現職教
師考試報名費用。
六、各校應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助辦理報名外,
應妥善運用本署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加強現職教
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
七、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八、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情形,自一百零二年起列入統合
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