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工作人員跨校投保新制
建議縣市得本權責,針對轄內國民中小學跨校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採
「共聘任」機制,讓跨校應聘服務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其所服務之數所學
校共同署名聘僱之(即共同發聘書),並以授課節數相對較多之學校為投保單位
,辦理勞保加退保。」
請縣市輔導團到校輔導訪視時協助宣導,即由「主聘學校」(授課節數相對較
多之學校)申請「鐘點費」、「勞健保費」及為其提繳「每月工資 6%退休金」
費用;「被支援學校」僅需申請教師鐘點費,無需申請勞健保費及勞退金,則
其於派駐之任一學校發生職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相關文號供參:
1、 教育部100年5月9日臺國(二)字第1000076031A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7日勞局承字第10001833550號函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臺國(二)字第1000076031A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有關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參加
勞工保險之建議乙案,請轉知所屬學校據以辦理,詳如說明,請
1、 依據本部100年4月19日「100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處(局)學管科(課、股)長
會議」會議決議事項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7日勞局承字第
10001833550號函辦理(如附件)。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揭來函說明三建議,有關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可採「由1間學校聘僱,再由該校派駐其他學校協助
教學」方式辦理,若採前開方式辦理勞保,則其於派駐之任一學校發生職
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3、 請各縣市政府務必加強督促所屬學校據以落實辦理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之勞工保險事宜,以維護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
4、 各縣市(學校)倘有本案之相關問題,建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
局,由該局協助釋疑。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勞局承字第10001833550號
主旨:關於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疑義案,建請 貴部
採行「由1間學校僱用,再由該校派駐其他學校協助教學」方式辦理,請查照。
1、 復 貴部100 年3月21日臺國(二)字第1000040230 號函。
2、 有關貴部擬採行96年2月5日臺國(二)字第0960015545號函研提之甲方
案:「跨校應聘服務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其所服務之數所學校共同署
名聘僱之(即共同發聘書),並以授課節數相對較多之學校為投保單位,辦
理勞保加退保。」並請本會同意該等人員於共聘學校之任一校服務發生事
故時,均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乙節,本會前已於97年1月8日以勞保2字第
0970140001號函復 貴部,該等人員如由數所學校共同聘僱,則仍有數所
學校皆為雇主,各學校仍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事宜
,又該等人員如於其他未加保學校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亦難以視為係由
該加保之學校派至其他學校服務而認定為職業災害在案,故採行甲案於法
理及實務上似不可行。
3、 至國民中小學跨校教學支援人員如僅由其中1 間學校僱用,並由該校派駐
至其他學校協助教學,則僅須由其聘僱之學校申報加保,又其於派駐之任
一學校發生職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故為保障跨校
教學支援人員權益及解決勞保重複投保問題,建請 貴部採行上開方式辦理
。又本案應於近日向立法院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仍請 貴部協
助儘速將該等人員之聘僱制度研議結果,通知本會勞工保險局。
4、 另有關跨校教學支援人員農保資格問題,本會前已函告 貴部,該等人員利
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每年累計未超過180日(
每年l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則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