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臺(90)客會文字第06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臺(91)客會文字第09100005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臺(91)客會企字第09100034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臺(91)客會文字第092000142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2月20日客會文字第0920009935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客會文字第 095000380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客會文字第09900040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客會文字第099001659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
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客會文字第1030007939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增進國人認
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二)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但政黨、民營
事業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
三、補助範圍:
(一)客家藝文展演、競賽活動。
(二)客家學術、語文、師資培訓等研討、研習活動。
(三)其他有助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有關之計畫或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二)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最高比率依財力級次,第一級不予
補助,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
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對鄉(鎮、
市)公所之補助,準用所在之直轄市縣(市)級
別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
年度預算。
(四)對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補助,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
為原則。
(五)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
則。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
出申請,其再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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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辦理活動前兩個月,將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一) 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
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如
附件二)十份,連同光碟或電子檔,函送本會辦
理。
2、鄉(鎮、市)公所所提計畫,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
再彙送本會。表件不全者,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限請申請機關補正。
(二)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1、於辦理活動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2、各單位申請時,必須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立案證書影本、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及計畫書(內容應
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
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如附件二)十份,連同光
碟或電子檔,函送本會辦理。
(三)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
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得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會邀請相關人員三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並得邀
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對於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所提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查
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級地方政府納入地方預算。
(四)對於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所提之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
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申請單位。
七、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客家藝文展演、競賽活動:補助項目為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租
金、布置費、節目手冊印製費、舞臺燈光音響設備
費、表演費、表演內容攝錄影製作費、導覽人員解說費、導覽手冊
印製、文物借展費用等。
(二)客家學術、語文、師資培訓等研討、研習活動:補助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費、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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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布置費等。
(三)其他有助推展客家學術、文化之計畫或活動,經本會認可者。
(四)計畫或活動之補助,其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
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第一級除外);
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
則;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提出者,每案
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學術、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
效、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
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對客家相關學術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活動設計是否具備深化效果並開創系列附加價值。
(八)研討會主題之啟發性、架構嚴謹情形,主持人、參與者對研討主
題之熟悉及關連性。
(九)研習課程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十)為維護參與民眾之安全,辦理地點應擇交通便利之公共場所,且
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十一)展覽、演出活動具有客家意涵、教育啟發之意義、專業水準、
對於開拓觀眾群及在傳統中求創新之程度。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
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
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補助作業要點之情事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相關活動內容應符合著作權法等規定,違者自負其責。
十、財務管理:
(一)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1、於年度開始後,掣製收據及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證明函送本會,以憑
撥付已核定之補助款。
2、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地方政
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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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又實際結算數
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款時,其賸餘款並應依補助比
率一併繳還本會。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4、受補助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
責辦理經費核銷。
(二)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1、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
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佰萬
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
機關之行政監督。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活動總經費支
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
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
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
款;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受補助單位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
收據送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
3、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
績、論文輯要、培訓報告、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
可稽之資料供核。
4、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
,撤銷其補助。
5、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
依序裝訂。
6、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個人補充保費扣繳及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
列入取得年度收入等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
理。
十一、相關規定:
(一)經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時間、地點、
場地、及經費明細;如需變更,應於活動開始前十
五日函報本會核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內容、經費如與原計畫不符或未依規定報本會備查者,本會
得按比例酌減補助金額。
(三)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活動內容、經費項目或金額,修正幅度達二
分之一以上者,本會得撤銷或按比例酌減補助金
額。
(四)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違者不予補助。
(五)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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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
補助。
(六)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
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七)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
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八)受補助單位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公開發
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口述、公開演出、
公開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九)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
授權本會為推動業務之任何利用。
(十)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一)活動宣傳資料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十二)辦理有關生命禮儀研習內容須參酌內政部公布之「臺灣地區殯
葬禮俗」。
(十三)辦理活動應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鼓勵多元參與。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四、五、七點之限制,並應經專案審
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