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1-2-4]臺中ㄏㄠˋ 客:臺中市政府106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106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

  • 最後異動時間: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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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發展組
臺中市政府106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

一、 目的: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使用客語溝通之意願與能力,營造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客語溝通無障礙環境,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特訂定本計畫。
二、 研習對象:本市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對客語有興趣之成員。
三、 開班期間:即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四、 辦理地點及方式:
(一) 由各單位自行招募至少10人並覓妥固定時段及地點(以各單位原有之空間為主,或擇其他社區活動中心、廟宇、教堂、圖書館等公共空間,且符合消防安全法規之場所),向本府客委會申請開課。
(二) 申請程序:請各單位依附件之「報名表」填妥預定開課時間、地點及學員人數(至少10人)等資訊後,以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送本府客委會,並請主動來電確認(請提前至少2週時間,俾利本府客委會洽詢師資),俟前置作業完成,將儘速通知正式開班事宜。
(三) 各單位開班時,請於每次上課地點之白/黑板標示「臺中市政府106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
(四) 各單位開班時,同一課程不得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之補助。
五、 研習內容:
(一) 公務/生活客語研習班:以研習辦公、接待洽公民眾或日常生活所需之客語會話為主,可視學員需要規劃課程之內容、程度(初階、進階)與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及大埔腔等),每班上課時數原則為12小時(每週至少2小時)。
(二) 客語能力認證衝刺班:以報考且取得客語能力認證為目標者為對象(核銷時須檢附學員報考證明),增強學員信心,協助通過客語認證考試之教學為主,可視學員需要規劃課程之程度(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與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及大埔腔等),每班上課時數原則為24-30小時,最多36小時為限(每週至少 2小時)。
六、 本府客委會核撥經費項目:
(一) 講師鐘點費:
1. 由本會安排本市客語薪傳師擔任授課講師,並支付講師鐘點費。
2. 每節至少50分鐘,支給新臺幣800元,並依規定扣取鐘點費總額1.91%補充保費(惟如符合免扣取資格者,應事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核銷時須檢附講師簽到單及上課照片至少5張等佐證資料 。
(二) 研習教材費:每位學員以新臺幣100元為上限,核銷時須檢附學員簽到單及教材等佐證資料。
(三) 場地費: 每班以新臺幣4,000元為上限,限申請單位無自有空間,需向外租借場地上課者,請檢據核實報銷。
七、 訪視輔導:本府客委會得視情況派員訪視輔導,開班單位不得拒絕。如經訪視發現缺失,應配合調整修正,違者停止核撥相關經費,並得於1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開班。
八、 獎勵措施:
(一) 公務人員依實際上課情形核給終身學習時數。
(二) 對於辦理態度認真或訪視績效良好者,得給予獎勵,標準如下:
1. 公立機關、學校承辦人員:
(1) 年度開辦一至二班者,由本會函請所屬單位核予嘉獎一次(至多二人)。
(2) 年度開辦三班以上者,由本會函請所屬單位核予嘉獎二次(至多二人)。
2. 私立機關團體、學校:
年度開辦至少一班者,由本會核發開班單位感謝狀一幀。
九、 請各機關、學校針對參與本計畫之研習人員,給予公(差)假處理。
十、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委會106年度預算科目「客家語言文化推廣/文教推廣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項下支應。
十一、 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聯絡人: 巫小姐
聯絡電話: 04-22289111#52105
資料出處:http://www.hakka.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70293&ctNode=1447&mp=12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