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中市客文字第1060006369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勵金:
(一) 設籍於本市之民眾。
(二) 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三、 申請人應依下列各級別認證考試所規定之申請期限,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辦理。
(二) 客語能力中級及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於次年度二月底前辦理。
申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 申請表。
(二) 收據與申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
(三)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人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限者,本會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四、 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第一項所規定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
(二)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
(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會將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 各申請人,前點第三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五、 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 經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百元。
(二) 經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
(三) 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六、 申請人就同一級別、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有同一機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申請核發較高級別客語認證之獎勵金,其不得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申請者。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金者,本會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八、 本要點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會酌予調整獎勵額度或不予發給。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