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1/5/31發佈單位:客委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825日客會文字第09800086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125日客會文字第1000001420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
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經本會認定之客語薪傳師。
三、 補助範圍:
(一) 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二) 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 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 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向本會申請補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開班人數: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至少占二分之一。
(二) 開班場地: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
       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 
      (含消防設施)。
(三) 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二小時以上、
       每次上課時間最多以三小時為限。
(四) 鐘點費:每節五十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上限。
(五) 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整為上限,且不得購買宣導品或贈品。
(六) 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整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關材料費。
(七) 雜支:以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為上限。支用範圍以執行計畫所需為限。
五、 補助原則:
(一)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過二班為原則。
(二)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其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六、 申請程序:
各申請者應於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或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十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辦理,或於線上申辦,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 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 由本會依本要點就申請者資格、表格及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
       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三) 所提之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申請者。

八、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
       等。
(三)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含學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比率)。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六) 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 傳習課程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 傳習課程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 申請時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是否多於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是否重複等。
九、 財務管理:
(一)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變更前十五日內報本會重新核定,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及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時,得檢送學員名冊、上課簽到
       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之收據,送本會請領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或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 
       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
       會請款。
(四) 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
       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五)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六) 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七) 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由
       本會依法扣繳所得稅。
(八) 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 相關規定:
(一) 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
       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 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
       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 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六) 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
       予補助。
(七) 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
       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八) 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
       開發表與利用。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 學員:每班十九歲以下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同一申請人或相近地點之申請人,學員不得重
       複。
(十一) 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十二) 請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
         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三) 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檢送學員名冊送會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補助
         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四) 每位學員最多可參與本計畫以六次為原則。
(十五) 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一、 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並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二、 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會另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三、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