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國民中小學學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績優作業要點
張貼日期:2011-05-02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28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客會文字第1000006159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國民中小學學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國民中小學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達獎勵標準之相關人員。
三、奬勵標準: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 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 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 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二)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 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 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 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於學生報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
二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應考學生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如附件二),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對執行本項工作之績優學校相關人員予以敘獎。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代課教師得改以核發獎狀乙紙,以資獎勵。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T� ��同掣製之收據函送本會核撥獎學金。
3.收執聯(詳附件二)應於合格學生及家長簽章後,由學校收存三年。
4.如遇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應於印領清冊敘明或依附件一格式填造印領清冊。
5.逾期未完成規定事宜致合格學生權益受有損害,由各校自行負責。
(三)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發現合格學生因下列情形非由該校辦理領取獎學金事宜者,應於三日內函知本會及應辦理領取獎學金之學校:
1.合格學生於報考時為國小六年級,核發獎學金時已為國中生,由就讀之國中辦理。
2.合格學生於報考時為國中三年級,核發獎學金時已為高中生,由原就讀之國中辦理。
3.轉學生由轉學後之學校辦理。
(四)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無法通知合格學生時,應於三日內函知本會,由本會於官方網站公告領取事宜,公告期間三十日,逾期得不予受理。
(五)經成績複查後符合前點規定之核發標準時,由本會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相關規定:
(一)如獎學金有誤發之情事,本會得追還已發之獎學金。
(二)同一核發對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領取時,本會得追還溢領之獎學金。
(三)核發對象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領取獎學金。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