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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35755號函。
二、請本市有意辦理推動本土語言教學計畫之各公私幼兒〈稚〉園於本〈102〉年5月27日前郵寄 貴園之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至本局審查。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本案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90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90人以上未達150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150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7萬元。
〈三〉本案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至各類教具之購置非屬本案補助範圍。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教育部94年1月21日台國〈四〉字第0930177206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320元之規定辦理。
3、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爰辦理單位得於計畫經費內編列鐘點費2%之補充保費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執行期間為本〈102〉年8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各園於計畫實施完成後1個月內〈103年7月31日前〉,提報下列資料到局辦理核結事宜:
1、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內容、活動及申購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效評估紙本1份〈含電子檔〉。
2、經費收支結算表。
〈二〉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五、本案應請各園配合下列原則,執行本土語言教學: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並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亦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台中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