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98年6月30日臺國(二)第0980097184C號令修正「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二、目的:
為鼓勵本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獎勵對象:
本計畫所指教育人員為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
四、奬勵標準如下:
(一)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者,記功一次。
(三)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通過認證考試者,記功一次。
五、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 本計畫生效實施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教育人員,仍適用本計畫之規定,得檢附原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計畫第四點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獎。
六、同一級別之獎勵,以一次敘獎為限。
七、本計畫簽奉 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