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103年度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

103年度「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博士班論文,每名最高獎助新臺幣15萬元;碩士班論文,每名最高獎助新臺幣10萬元。歡迎兩年內(101年6月1日以後)以客家相關研究為主題,並已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踴躍提出申請。

申請者請檢附申請表1份、研究所成績單1份、兩年內取得之學位證書影本1份、指導教授推薦表1份及畢業論文5份(平裝本)等申請文件,逕寄本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綜合規劃處收。



中華民國92年02月21日客會企字第092000120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客會企字第09300103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客會企字第0940010267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客會企字第09500101506號令修定第七點規定
(原名稱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客會企字第09600073422號令修正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客會企字第0970010125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客會綜字第1010009042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有關客家研究之學位論文,特訂定本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凡於二年內以客家相關研究為主題,並已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之論文,均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三)二年內(申請當年之前二年六月一日以後)取得之學位證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四)指導教授推薦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五)畢業論文五份。
四、申請辦法:申請者備妥第三點規定之資料,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寄送本會(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八樓)綜合規劃處收。
五、獎助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碩士班研究生,每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六、審查方式: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三)審查標準:
 1、研究主題之創新性或與性別主流化議題具相關性(百分之二十)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內容具有意義與價值(百分之三十)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百分之三十)
七、獎助金撥付方式:獲選之申請者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獲客家委員會○○年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助」字樣扉頁之論文五冊、光碟片一片(內含論文全文及三千字論文精要二個電子檔)、收據(如附件三)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向本會申請撥付獎助金,逾期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八、注意事項:
(一)論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申請時須檢附中文摘要。論文印刷格式,請逕依各校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者如以同一論文內容獲得其他單位核定獎(補)助,應於申請時告知相關訊息,俾利本會參酌審定。
(三)受獎助者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撤銷獎助,並追繳獎助金。
(四)受獎助者得配合參加本會舉辦之論文發表會,論文內容並應提供本會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五)除行政審查不符合者外,所有申請文件,本會恕不退件。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申請者應同意本要點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