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語字第1010135629C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臺語字第1010180736C號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言文
學創作,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使臺灣語言文
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由本部規劃執行之,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
三、徵選語言別: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其他本土語言。
四、徵選組別及資格:
(一)組別:
1、教師組: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聘書之專兼任教師
。
2、學生組: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包括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3、社會組:前二目以外之民眾。
(二)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參選組別。
五、徵選文類
(一)徵選文類:
1、現代詩:六十行以內。
2、散文:閩南語、客家語四千五百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二千詞以內。
3、短篇小說:閩南語、客家語一萬三千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五千詞以內。
4、翻譯文學:將非本族語言之文學著作翻譯為本族語言。
(二)前款徵選文類,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三)各徵選文類,投稿者得同時參與評選,各類參選作品以一件為限,與他人
共
同創作者亦同。
六、獎勵:
(一) 閩南語、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獎
金新臺幣一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三名獎金
新臺幣二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三名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 原住民族語
1、詩詞:入選十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翻譯文學: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3、散文: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4、短篇小說:入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 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依語言別性質,參照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
族語之規定辦理。
(四) 錄取名額得從缺,在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並列名次,各語言別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辦理。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由各語言別依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
(二)參選限制:
1、曾依本要點參選,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以上者,不得報名
參選該類組。
2、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經獲得其他單位發
給獎項。
3、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4、 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或獲獎資格
,其已發給之獎金、獎座或獎金,應予繳回。
(三)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資料不齊或其他不
符
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經主辦單位要求補正,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
,
應不予受理。
3、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4、投稿原住民族語之作品,以族語撰文,使用本部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
寫系統」,並附漢語對照。投稿閩南語及客家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
均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拼音
方案」。
5、用字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得修改為本
部
公告之用字。
八、評審:由辦理單位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辦理單位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著作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
(二)作品得獎人應授權本部對於參選作品得予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
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