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語字第1010135629C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臺語字第1010180736C號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言文

學創作,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使臺灣語言文

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由本部規劃執行之,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

三、徵選語言別: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其他本土語言。

四、徵選組別及資格:

(一)組別:

1、教師組: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聘書之專兼任教師



2、學生組: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包括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3、社會組:前二目以外之民眾。

(二)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參選組別。

五、徵選文類

(一)徵選文類:

1、現代詩:六十行以內。

2、散文:閩南語、客家語四千五百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二千詞以內。

3、短篇小說:閩南語、客家語一萬三千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五千詞以內。

4、翻譯文學:將非本族語言之文學著作翻譯為本族語言。

(二)前款徵選文類,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三)各徵選文類,投稿者得同時參與評選,各類參選作品以一件為限,與他人



同創作者亦同。

六、獎勵:

(一) 閩南語、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獎

金新臺幣一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三名獎金

新臺幣二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三名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 原住民族語

1、詩詞:入選十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翻譯文學: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3、散文: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4、短篇小說:入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 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依語言別性質,參照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

族語之規定辦理。

(四) 錄取名額得從缺,在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並列名次,各語言別得依實

際情況調整辦理。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由各語言別依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

(二)參選限制:

1、曾依本要點參選,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以上者,不得報名

參選該類組。

2、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經獲得其他單位發

給獎項。

3、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4、 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或獲獎資格

,其已發給之獎金、獎座或獎金,應予繳回。

(三)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資料不齊或其他不



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經主辦單位要求補正,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



應不予受理。

3、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4、投稿原住民族語之作品,以族語撰文,使用本部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

寫系統」,並附漢語對照。投稿閩南語及客家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

均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拼音

方案」。

5、用字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得修改為本



公告之用字。

八、評審:由辦理單位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辦理單位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著作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

(二)作品得獎人應授權本部對於參選作品得予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

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