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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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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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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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
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
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
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
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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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
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
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
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
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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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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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
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
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
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
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
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
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
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
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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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
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
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
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
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
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
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
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
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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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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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
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
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
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
需求,並妥善運用本署補助
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
有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
本土語言教學之認證培
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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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
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
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
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
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需
求,並妥善運用本部補助之
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
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
土語言教學之初階、進階培
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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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修正為本署。
二、配合《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統一名稱,酌修文字。
三、配合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之目標,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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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未受過初階培訓之
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
言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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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行措施第五點(修正後第四點)已有相關規定,無須於本點再行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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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自九十八學年度
起,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
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
學。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未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
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
言教學。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由
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
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
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
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
標值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底前應達百分之三十。
(二)一百零四年底前應達百分之六十。
(三)一百零五年底前應達百分之百。
前揭認證級別係指通過閩南語、客家語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一百零二年以前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一百零三年以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高級考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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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未受過進階培訓之
現職教師,自九十八學年度
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
學。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
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教授
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師
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
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
標值如下:
(一)九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
(二)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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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改變。
二、配合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之目標,明定106學年度起,須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始得具備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之資格。
三、明定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之教師逐年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比率之目標值。
四、為界定不同語種之語言能力認證級別,爰增列關說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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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有關本土語言認證
專責單位辦理各項語言能
力認證考試,本署得補助通
過認證之現職教師考試報
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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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自九十八年起得委託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提供免費參加認證。本署得自同年度起補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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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改變。
二、102年1月1日組織改造後,閩南語認證單位仍由終身教育司辦理,非本屬權管委託事項。爰補助通過認證之現職教師報名費用,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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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各校應鼓勵擔任本
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
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
助辦理報名外,應妥善運用
本署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
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專業
學習社群,加強現職教師參
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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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各校應鼓勵擔任本
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
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
助辦理報名外,應妥善運用
本署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
理自主學習圈或專業學習
社群,加強現職教師參加語
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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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變更。
二、鼓勵本土語言教師以專業
學習社群方式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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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各校辦理教師甄
選,應優先進用通過本土語
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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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各校辦理教師甄
選,應優先進用受過本土語
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
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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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
業素養之目標,刪除通過進階培訓教師為優先對象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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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直轄市、縣(市)本
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
措施辦理情形,自一百零二
年起列入統合視導項目;其
視導結果並作為本署增減
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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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直轄市、縣(市)本
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
措施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
起列入本部(自一百零二年
起則改列入本署)統合視導
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
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
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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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變更。
二、依據現行處理方式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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