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
中華民國87年5月29日台(87)教字第2669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台國字第09301023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2 日台國(四)字第0970134129C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1928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5 日台國(四)字第096018795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03 日台國(四)字第0990191756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 日臺國(四)字第1010235273B號令修正
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
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03月2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15802C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教改行動方案及教育
改革行動方案所需人力請增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臺灣地區直轄市、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及偏遠地區之直轄市、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依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計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彈性原則: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
五、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其配置方式如下:
1、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編制未達每班一點七人(含主任)者,
2、直轄市、縣(市)核配增加員額,以每校(不含私立國民小學)配置一人
3、依前目分配後所剩員額,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人外,其餘依直轄
列。
殊需要予以調整。
以核配增置員額至一點七人為原則。
為原則。
市、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彈性統籌分配及運
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注意下列事項:
1
1、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用。
2、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需優先用於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聘用代理教師,其餘
3、應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對教師之授課節數作全面規劃及調整,力求
4、學校所增員額,應優先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之師資及教學支援工作
5、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
(三)進用人員類別:分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四類
百分之五十優先聘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費如尚有所餘,可視
課務所需,編列代課及兼任鐘點費支應為原則。
均衡。
人員(如本土語言、英語、表演藝術等)。
。本計畫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
(四)進用人員之方式:
1、公立國民小學以平均每校一人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優先補助國民小學九班以下未增置人力學校,或依國民小
3、採合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例如英語、本土語言、表
4、偏遠學校且進用教師困難時,學校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原班教師專
5、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學校申請
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
,優先予以補助。
演藝術等)缺乏者,並得補助其合聘、巡迴所需相關費用;採合聘者,以
三校為原則。
長,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並支付外聘人
員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核定各校,其核定情形
,報本署備查。
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直轄市、縣(市)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6、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九月,檢附次
(二)本署於每年十月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提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核定補助百分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年度實施計畫及本署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報之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為之。
九十。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
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
(四)第一期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掣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
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
2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具本署計畫項目經費核定
、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
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掣據
、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或
不足者,同時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調整。
文件、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
署辦理核結。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積極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直轄市、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增置教師
(四)受補助直轄市、縣(市)其執行成效不佳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直轄
(六)本案經費該年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之直
(七)本署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
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員額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直轄市、縣(市)補助款額度。
市、縣(市)補助款額度。
轄市、縣(市)政府,得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獎勵表現優良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學校及相關人員。
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