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語字第 0950087762B 號令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教育部臺語字第 1010196705C 號令
(原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臺灣母語日,落實學校之課程目標及精神,鼓勵學生學習
、運用各種臺灣母語,增進各族群間之瞭解、尊重、包容及欣賞,奠立臺灣母語於相關領域課程
中之基礎,推展並營造臺灣母語之優質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臺灣母語,指學校所在社區多數民眾日常使用之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及其他
三、 實施對象: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及幼兒園。
四、 實施原則及方法:
(一) 臺灣母語日之規劃及考核等相關事宜,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辦理。
(二) 各校及幼兒園得成立臺灣母語日推動小組,負責擬訂學年度實施計畫並推動相關事宜。
(三) 各校及幼兒園得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
(四) 臺灣母語日之推動,應包括課程規劃、教學實施、課間活動、情境布置、創作發表或研究等
深度運用,於教師教學、親師生溝通、同儕互動時,儘可能使用當地多數居民所屬之臺灣母
語,並應兼顧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
五、 績效訪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各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之辦理情形,進行定期及不
定期訪視;必要時,本部得依訪視結果,進行抽訪。
六、 獎勵措施:推動臺灣母語日績效卓著之機關、學校或人員,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獎勵
表揚。績效不彰之機關、學校或人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改善並追蹤輔導。
七、 連江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得參照本要點,另定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