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之膳宿費與辦理英語及族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教育部補助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之膳宿費與辦理英語及族語教學作業實施

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之膳

宿費與辦理英語及族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之膳宿費與辦理英語及族語教

學作業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目的:為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在校原住民學生安心就學與協助原住民族

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地區推展英語及辦理原住民族語之教學工作(以下簡稱英語及族語

教學)。

三、補助對象:

(一)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

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二)辦理英語及族語教學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

體。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1.符合補助對象所列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住宿及伙食費用補助。

2.本補助金額依各校住宿生應收金額每學期核實補助;每學期每人之住宿

及伙食費用補助合計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為上限。

3.原住民學生學籍經核定後,因故退宿者,學校應按比例繳回補助款。

(二)英語及族語教學:

1.補助項目:

(1)原住民英語、族語教學支援人員之鐘點費及巡迴教學所需交通費。

(2)原住民地區英語、族語教師進修、研習補助費用:為增進原住民地區

(3)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補助費用:為提供

英語、族語教師參與課程發展及教學能力或為提升原住民地區英語、

族語教師之教學品質,而辦理之九年一貫課程語文學習領域教學研習

活動。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所需之教材及補充讀物,而參照語文學習

領域(原住民族語)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多元發展之

原住民族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

2.補助基準:

(1)依法進用原住民英語、族語教學支援人員者,優先補助。

(2)申請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並

(3)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該學年度因所有申請者之經費超出本署編列

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政策

性指示辦理之活動,依實際所需經費補助。

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請,依實際所需經費補助。

預算,彙整後得依其辦理內容之價值性、可行性與有效性予以審查,

依其申請項目選擇性補助,且其內容經判斷無價值性、可行性與有效

(4)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1.原住民在校住宿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蓋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戳記

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

請本補助以抵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其所檢附之證件,以開學前二

個月內之證件為限。

2.學校應於開學時,依前項目規定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之後,備

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

月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二)英語及族語教學:

1.每年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檢具公文、計畫書(含成效評估、作法及經

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並詳列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資料不全者

,不予受理。計畫書內應敘明本計畫經費之其他贊助(分攤)單位。

2.各申請案經本署審查核定後執行,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並應

相對編足分擔款。

(二)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四)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英語及族語教學作業.應將前年度補助經

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款;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補助款按月

份比例遞減。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1.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之住宿及伙食費

用之請領及管理事宜,並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有審核

不實情事,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2.為瞭解實際住宿狀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得辦理訪視



3.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相關補充規

定。

(二)英語及族語教學:

1.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

應於事前報本署備查。

2.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

性者,不予補助。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經費收支結算表(應明列活動經費來源)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

度不予補助對象。

3.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

回本署。

4.本署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

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學年度辦理情形檢討彙整,作為審查補助

及考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