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客家委員會獎勵績優客語薪傳師作業要點

客家委員會獎勵績優客語薪傳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29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客會文字第1000001422號令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以落實客語

向下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推動績優之客語薪傳師,核發

獎勵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客語薪傳師,依本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

助作業要點」辦理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學員平均出席率八

成以上、依核定計畫執行及未違反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

者,及經本會督導訪視未違反相關規定,且輔導學員通過前一年度或當年度

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達核發獎勵金標準之績優客語薪傳師。

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    

百分之七十者,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

分之九十者,核發新臺幣八千元整。

(三)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核發

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1)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客語薪傳師,於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放榜,學

(2)經本會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申請者掣製收據(詳附件二)送本會據

員取得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學員客

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審核,逾期不受理。

以核發獎勵金。

五、相關規定:

(一)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申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

銷其獎勵金,並追還已核發(獎勵金)金額。

(二)所送學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申請時,本會得追還溢領(獎勵金)金額。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四)所送學員若已通過較高級別,其後再通過較低級別或相同級別者不予計入

通過比例。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