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 1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  

中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1、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教

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

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

點。

二、 獎勵對象及標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隸

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

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獎勵方式:

(一) 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

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 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

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者加四分。

(三) 通過者由本會致贈客家文化創意產品乙份。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1)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

(2) 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受理申請機關獎勵並將客家文化創

一),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

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

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

造具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詳附件二)送本會

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意產品統一寄送該機關以核發符合資格之公教人員。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

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依規

定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申請表

姓  名 職稱

性  別 □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通過客語認

證考試級別

之敘獎額度

□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通過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通過客語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申請資料附件(以下請勾選)

□ 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者簽名:                    

 請申請者簽名確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辦人:           人事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