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2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30055572B 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1、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本國語文教育推廣
」,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三) 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立案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
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
,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2、對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
本部政策所需策辦之專案經本部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每案不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
(二) 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為主,各項工
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實編列
申請。
2、申請本部補助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計畫如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不
得向本部其他單位重複申請。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動臺灣母語日計畫。
2、推動本國語文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