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行政效率,簡化高中職以上學生獎學金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使各級學
校學生申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獎學金之行政流程更具一致性,本會於101年9月
28日訂定「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並於101年10月1
日廢止「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國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客家
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高中職以上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張貼日期:2012-09-28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客會文字第1010015983號令訂定發布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推展客語深耕扎根,
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已通過本會舉辦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學生
,核發獎學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國民小學以上學生,但不含在職專班生。
三、核發標準:
(一)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同一核發對象,不得重複領取同一級別獎學金。
四、核發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放榜後十日內,依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總試務中心
調查各學校該考試年度合格學生名單並檢核後,由本會檢附前揭合格學生之印
領清冊(詳附件一)予各學校。
(二)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除合格學生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得經本會
同意後展延辦理外,依下列程序辦理:
1.通知合格學生辦理領取獎學金相關事宜。
2.七日內由合格學生於印領清冊簽章後,併同掣製之收據函送本會核撥獎學
金。
3.收執聯(詳附件二)應於合格學生簽章後(高中(職)以下須附家長簽名
),由學校收存三年。
4.如遇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應於印領清冊敘明或依附件一格式填造印領
清冊。
5.逾期未完成規定事宜致合格學生權益受有損害,由各校自行負責。
(三)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發現合格學生非由該校辦理領取獎學金者,
於合格清冊註明應辦理領取獎學金之學校,並於三日內函知本會:
1.合格學生於報考時為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高中三年級、大學四年
級,如繼續就學者由現就讀之學校辦理,未就學者由原就讀之學校辦理。
2.轉學生由轉學後之學校辦理。
(四)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無法通知合格學生時,應於三日內函知本會
,由本會於官方網站公告領取事宜,公告期間三十日,逾期得不予受理領取獎
金事宜。
(五)經成績複查後符合前點規定之核發標準時,由本會依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辦理。
五、相關規定:
(一)如獎學金有誤發之情事,本會得追還已發之獎學金。
(二)同一核發對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領取時,本會得追還溢領之獎學金
。
(三)核發對象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領取獎學金。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由本會保存備查。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