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提升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本土語言教學成效實施計畫(草案)

提升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本土語言教學成效

實施計畫(草案)

1、 計畫源起

    語言係文化資產之一,記載著一個民族之記憶和圖像。本土

語言之學習包含對一個族群之語文和情感的保存,也是體認自

己與族群關係之重要記號。

    為彰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多元族群意識,強調各個語言族

群平等與相互尊重,教育部自82年9月20日修訂發布實施國民小

學課程標準將「鄉土教學活動」納入正式課程,內涵包括鄉土

語言、鄉土歷史、鄉土地理、鄉土自然、鄉土藝術等,並自85

學年起正式實施。又83年10月20日修訂發布實施國民中學課程

標準,開始增列「認識臺灣—歷史篇」、「認識臺灣—地理篇

」、「認識臺灣—社會篇」、「鄉土藝術活動」,並自87學年

度起正式實施,此為我國教育中開始讓學生專冊學習臺灣歷史

文化、地理環境之教科書。90學年度起實施之國民中小學九年

一貫課程綱要,將本土語言列為國中小語文領域課程,分別從

國小及國中逐年逐級向上,至93學年度已全面實施。國小生應

自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擇一選習,國中則以選修方式

進行。

    此外,為強化本土語言推動成效,明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鼓勵直轄市、縣

(市)政府因地制宜訂定本土教育計畫,並進行各項本土教育相關

課程設計、活動規劃、進修研習及教材研發等經費補助,奠定

本土語言教學推動基礎。

文化之認同感及語言能力,然推動過程亦發現有待調整之處,

包含本土語言課程在國小階段多為1節,國中係屬選修性質,學

校考量升學壓力而不願開課,致授課節數顯有不足。未來配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以及強化幼兒園、國民中小學與高級

中等學校之課程連貫統整性,有關本土語言課程內容及授課節

本土語言課程推動迄今,逐漸提升學生對身處環境、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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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之規劃宜進行整體性研議。

原住民族語高達40語系、客家語有5種腔調、閩南語之拼音與

用字不一致),教育部為顧及各種本土語言之地域特性,業請

國家教育研究院(原國立編譯館)建立本土語文教材審查制度,

並公告審查通過名單供學校選用,以期控管本土語言教科書品

質。惟本土語言教科書尚未納入一般教科書之審定機制,價格

亦有調整空間,爰建立本土語言教科書品管機制亦為重要。

習成效之關鍵。現行本土語言教學工作係由現職教師及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取得相關認證或通過一定時數研習後方可教授。然

教學現場存有現職教師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比例偏低,而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多缺少班級經營管理能力之情形,影響學生學習本

土語言成效。因此,如何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從教學過程培養

學生對本土語言學習之興趣及能力,進而內蘊為本土文化之傳

承,實為刻不容緩之事。

、課程規劃、教材資源、師資培育等面向規劃推動策略,使學

生透過學習本土語言,進而瞭解相關本土地理、歷史、自然與

藝術層面,培養本土心、本土情之情懷,進而尊重及欣賞多元

文化之美,促進族群融合。

2、 計畫目標

1、 建立完善本土語言課程與教材規劃系統,提升本土語言教

     成效。

2、 建置本土語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其語言及

其次,本土語言向來存在拼音及用字差異之爭議(例如:

最後,教師教學能力及品質係影響課程內容實施及學生學

為改善前述情形,特規劃本次實施計畫,期透過行政支援



3、 擬訂具體明確輔導體系,逐步提升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及



學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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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本土語言教學品質。

4、 整合相關單位與各級政府資源,有效推展本土語言政策。

3、 辦理單位

1、 教育部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 國家教育研究院

4、 實施期程

   102年至105年。

5、 推動策略與具體措施

1、 行政支援

(一)召開本土教育會,成員包含語言、歷史、地理、藝術、社會

    等領域學者專家,針對本土語言教學提出短中長期計畫,並

    對本土語言相關議題如:課程內容、教材教法、師資專業、

    學習評量、評鑑機制等層面研商整體實施方案,以建構整體

    發展策略。

 (二)修訂《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定「通過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始得任教」之規定,以利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早做好人力規劃,並提升教學品質。

  (三)《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

      點》經費使用內容,應專款專用。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違反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補助款額度。

  (四)辦理學校行政人員政策座談,加強宣導本土語言開課注意事

     項等法令規章、填報系統使用說明、本土語言教學Q&A及教

      育部相關政策(有效教學、多元評量、補救教學、差異化教學、

      成績評量等),並充分尊重學生語言選擇權。

 (五)各級學校應善用閒置空間,規劃設置本土語言專科教室,提

     供優質學習情境,並視需要提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課間休息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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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規劃

   (一)研修課綱

       本土語言課程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中小學職

       校之必選修及選修課程,並對授課節數合理性進行整體研議。

   (二)開設本土語言課程

 (三)落實學校課程計畫

   三、教材資源

 透過經費補助及行政督導,鼓勵國民中學開設本土語言選

 修課程,並研議將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列入免試入學超

 額比序參考項目,藉以提高學生學習本土語言動機。

 精進本土語言課程計畫審核機制,並結合本土語言指導

 員、輔導團員到校訪視,以瞭解辦理情形及協助教師提升

 專業知能;並配合多元評量及補救教學,於評量計畫明

 訂本土語言辦理平時與定期之多元評量方式,以有效提升

 學生學習成效。

(一)檢討本土語言教科書制度

   評估本土語言教科書納入審定以及計議價範圍之可行性。

(二)建置補充教材與統整機制

 1.彙集各部會、大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研發之語音

   數位教材,作為教師教學補充教材或輔助資源。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或購置適齡之在地化本土

    語言補充教材,並建立回收循環機制,作為搭配教科書

    或自編教材使用。

 3.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教師因應地區特性、學

   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的教科用書和教

   材,藉以彰顯在地特色,讓本土語言教學符合在地及學

   生所需,有效引起學生的學習動機及興趣,進而提升教

   學成效。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校園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針

  對校園教科書影印、網路運作與分享依相關法規進行有

  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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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學校現有編制內師資任教本土語言

四、師資專業

  (一)職前培育

 1.配合本土語言課程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

   施,進一步研議本土語言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項目及學

   分,規劃培育本土語言師資及核發本土語言教師證書之可

   能性。

 2.規範原住民籍公費生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應通過所

   屬族群之族語認證。

 3.就開設學士後本土語言課程學分班事宜提請「師資培育審

   議委員會」進行研議,以擴大師資來源。

  (二)在職進修

課程之意願及是否已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進行調查。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學校資料後,陳報教育部作為辦

理認證、研習規劃參考。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宜針對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人員辦理

教學增能研習;對於尚未取得認證且有意從事本土語言

教學之人員辦理認證研習。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本土教育計畫經費培訓本土

語言教學人員具備使用教學輔助媒體之教學觀念及能力

,減少對紙本教科書的依賴,並能隨時因應教材的變化

,改進教學方式。

4.各校應善用教育部補助款項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專業

學習社群,加強輔導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及經驗交流



   (三)語言能力認證

1.修訂《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明定自106學年度起,未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

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並自103年度起逐

年提高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

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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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專長進用及授課

年達30%、104年達60%、105年達100%)。配合前述目

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酌增增置國小教師員額補助款



2.定期提報全國局(處)長會議、全國學管科(課、股)長會議

,檢討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之教學人員通過語言能力認證

比率之辦理成效、執行困難及因應措施。

3.發展本土語言認證培訓課程參考架構,提供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培訓課程參考。

4.因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原住民族

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

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

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

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

生數之比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妥為規劃師

資進用。

5.中央及地方輔導團本土語言組、本土語言指導員應優先

進用具備通過語言能力認證資格者擔任。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獎勵措施,鼓勵本土教師員

額不足之學校優先進用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之教師,並優

先安排教授本土語言課程。

2.學校未有充足人員可教授本土語言課程時,可由通過語

言能力認證或具有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之人員,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行聘任,以廣

納優秀人才。

3.鼓勵將本土語言專長教師列為學校重要師資,於學校因

減班而產生超額教師且仍有授課需求時,上述人員得以

優先繼續留校服務。

      五、教學輔導及訪視體系:

      (一)將提升本土語言教學與評量成效列入中央及地方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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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年度工作重點項目。

        (二)建立教學輔導機制,定期擇定學校(每年不得低於總校

            數5%)進行訪視並予以協助輔導。

(三)發展本土語言教學評量輔導紀錄表,提供教學現場教



    自評參考,以及本土語言指導員實地到校輔導依觀察結

    果填寫。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期至少召開相關成效檢核會

    議1次,檢討所屬學校教學實踐成效,並依據輔導紀錄

    修正下一學期推動策略,以及教師進修活動規劃。

      (五)公私立幼兒園及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本土語言教

          學原則如下:

            相關活動。

1.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其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

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2. 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

程內容緊密結合。

  3.自訂每週一日為臺灣母語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

    境。

  4.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可安排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

  5.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應以統

    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陸、經費

 所需經費由辦理單位循預算編列程序覈實編定。

柒、獎勵措施與績效評核

一、辦理本計畫有功人員由各主管機關覈實予以獎勵。

二、辦理本計畫執行成效納入本土教育經費補助依據,辦理成效

良好之直轄市、縣(市)得酌予增加補助款以茲獎勵,最高以

20萬元為限。

三、對於輔導國中開課達一定比例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

於本土教育計畫經費核撥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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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辦理全國本土語言優質學校選拔,鼓勵並分享其成功經

      驗給其他學校,藉以擴大典範轉移成效。

  五、本計畫執行成效納入中央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項目予以

    考核。

六、為落實綜覈本計畫之實施,得視需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

    效、推動困難以及因應策略,以求持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