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客會文字第09800086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客會文字第1000001419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 11月29 日客會文字第1020020239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傳承計畫,就已具備客家語言、

文學、歌謠及戲劇等專長之人員,給予專業憑據認定,賦予客語薪傳師之尊銜

,作為投入傳習客家語言文化者之證明,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客語薪傳師係指具有客家語言、文學、歌唱及戲劇之才能,並經本要點認

定取得證書者,以傳承客家語言文化為使命。

三、客語薪傳師類別:

(一)語言類:語文教學及口說藝術等。

(二)文學類: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歌謠類: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戲劇類: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1、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取得教師證,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1、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誌、期

刊或學報者。

 2、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

績優異者。

 3、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

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3、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優異者。

4、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3、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績優異

4、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方式:

  1、推薦:由機關(構)、學校及團體依前點規定具有傑出才藝及致力客家

語言文化薪傳者向本會推薦,詳填推薦表、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含電子檔),以掛號寄交本會或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

件送出)。

  2、自行申請:由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含電子檔),以掛號寄交本會或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二)時間:推薦或報名案件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前(以

郵戳為憑)寄至本會,線上申請者須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會每年辦理二次審查,每次就該次申請者及被推薦者之資

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檢核,

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

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核發客語薪傳師證書。

七、取得本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之次日起,應每五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

分達一百二十五點以上,且每五年至少開辦傳習計畫三次以上;若未達成上開

條件者,證書將自動失其效力。但於本點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客語薪傳師證書者

,其五年之起算點,自本點修正發布之次日起算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 參加本會辦理客語薪傳師培訓之實體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需取得

研習證書後方可計入;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

(二)參加哈客網路學院相關課程:客語教學、客家音樂、客家民俗歷史、

客家文學、客家文化創意產業、兒童客家、大專校院合作課程等七大

類不同門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須通過測驗及格方可計入。

(三)其中參加實體課程總時數須達八十小時以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