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本會92年度第42次擴大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客會文字第09300111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客會文字第094000947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客會文字第09500090682號令修正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
十一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799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
升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使客語在校園生活中廣受接納及使用,
並使客語從邊陲回歸主流地位,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十條
規定,訂定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精神:
(一) 營造生活化的客語學習環境,使學童自然學會客語。
(二) 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提昇學習興趣。
(三) 建立聽、說客語的自信心,體認客家語言、文化之美。
(四) 配合教育部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教育精神,塑造學生人本、
鄉土情懷及培養其民主素養。
三、 經費來源:本會年度預算。
四、 補助對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統稱學
校)。
五、 實施原則:
(一) 生活化原則:以當地客語為校園生活主要使用語言,包 括教
師之間、學生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日常生活接觸溝通,均能自然
地以客語交談溝通,並相互鼓勵。
(二) 公共化原則:學校正式公開場合,如朝會、月會、運動會及各
種會議等公共生活,能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 教學化原則:除鄉土語言課程外,一般教學過程能配合軟、硬
體設備,以趣味、活潑、遊戲的方式,交錯使用華話及客語,並嘗試
以客語表達現代詞彙或術語,使客語進入知識體系。
(四) 多元化原則:應培養學生多元文化的寬廣心靈,校園生活和教
學活動中能靈活設計安排,並將客語融入九年一貫課程之各學習領域
教學中,使學生對客語文化有尊嚴和自信,也具備對異文化了解和尊
重的能力;學生應有機會學習社區週邊或共同生活的不同族群語言文
化。
(五) 社區參與原則:請學區家長及地方人士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以活潑創意之方式,創造社區與校園之互動,並與傳播媒體溝通,
發佈有關理念及資訊。
六、 推動方式:
(一) 自主化:各校依據所在社區特質,參酌學生、教師組成之 特
性,經由師、生、家長之討論,擬具推動計畫,並訂定自我評量的指
標,以建立有效運作的推動機制。
(二) 彈性化:在非客家社區,可視條件特質,組成跨族群的師、生
、家長客語學習夥伴群體,以生活化方式推動客語學習,並促使校園
其他師生有興趣認識或學習客語。
七、 補助範圍:
(一) 辦理客語演講、朗讀、話劇、棚頭等比賽。
(二) 推動「客家日」、「客家週」、「客家月」活動相關事項。
(三) 結合家庭社區資源,共同推廣客語復甦活動之事項。
(四) 推動客語復甦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備。
(五) 其他推動客語復甦等相關事項。
八、 計畫書應具項目如下:
(一) 現況分析:校園客語教學和日常使用現況的分析。
(二) 資源條件:可資運用之條件與資源,包括客語教學軟、硬 體
設備、教師的語言能力、社區之語言生態、社區之參與及支持等。
(三) 組織架構:參與本計畫的所有成員,包括校長、教師、學生、
客語教學支援人員,並說明其運作方式。
(四) 實施方式:依不同對象和實際情境,設計具體有效之實施方式
(五) 計畫願景:對推動「客語生活學校」之長期願景及如何內化於
校園文化中。
(六) 經費概算:推動計畫所需經費、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
(七) 實施期程:自當年度核定計畫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八) 評量指標:提供預期效益、自我檢討和激發士氣的評量指標。
九、 申請、審核與執行:
(1) 以學校為單位,依據本要點擬訂計畫書併同申請表(申請
(2) 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組成初審小組,依本要點就各校所提
(3) 本會邀請教育部及專家學者組成複審小組,依本要點及地
(4)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工作坊或觀摩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
(5) 經核准之受補助學校,因故無法依計畫辦理者,應敘明理
表如附件一),於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向地方教育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
計畫內容之創意活潑度、詳實度、參與對象(含教師、學
生、家長及社區人士)參與程度、現有客語教學設備、開
設客語班數、選修客語人數、參與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人數
、過去執行成效及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等,為評量遴選標準
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與計畫
書,於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前送本會複審。
方教育主管機關初審結果等進行複審,決定建議補助額度
,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並由本會函復各地方教育主管機
關轉知各申請學校。
實施成效。
由報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轉本會備查。如補助經費已核撥
,應依比例繳回已核撥之款項。
十、 成效評估:
各受補助學校應依據第五點實施原則,訂定成效評估方式與
時機。評估方式採自行評估占百分之六十及共同評估占百分
之四十兩項:自行評估係學校就實施目標、步驟、方法、內
容及成效等,結合家長、地方人士辦理自評;另辦理成果發
表作為共同評估之依據,共同評估時可邀請本會、教育主管
機關、學者專家及社區代表參與之。
十一、補助原則:
(一)總金額:每校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硬體設備部分:
1、以各縣市政府客語教學資源中心為補助對象,並以公立學校為原
則。
2、本會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另函通知申請。
(三)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十二、經費撥付與核銷:
(1) 補助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單位,由各地方教育主
(2) 補助對象為公部門(或私部門,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六萬元
(3) 受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經費明細表(
管機關開立統一領據函送本會據以憑撥。
整以下)者,補助款以一次核撥為原則,於計畫核定後辦
理;補助對象為私部門,且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六萬元整以
上(含)者,補助款分兩次核撥,第一次撥付二分之一,
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其餘二分之一,於每年七月底前,以
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單位,檢附受補助學校執行情
形,送本會核定後撥付(各校執行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三
)。
如附件四)、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陳
報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核備。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轉送
本會核銷結案。
,並負其責任。
(4) 有關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規定處理
十三、其他事項:
(1) 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得不定期予以表揚,
並納入下年度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2) 經評估績效卓著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將建請教育主管機關表
揚或敘獎。
十四、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
辦理考評事宜。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