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
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
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
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
,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
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
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
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爰議定條款
第 一 條 一
第 二 條 一
第十三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
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
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
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
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
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