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

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

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

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

,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

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

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

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爰議定條款

第 一 條 一

第 二 條 一

第十三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

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

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

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

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

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