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客會文字第09800086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客會文字第1000001421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考核工
作,提升執行成效,特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補
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補助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者(以下統
稱受補助者)。
三、管制與追蹤:
受補助者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
及進度時之情事,應填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變更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者到本會說
明。每班至少訪查三次。
﹙二﹚訪查人員由本會文教處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於訪查結束後二週
內填報訪查報告。
﹙4﹚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
字樣。
5.是否已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資料備查。
6.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
7.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8.支出原始憑證是否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9.實施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10.
開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及十九歲以下者是否為二分之一以
上。
五、獎懲:
(一)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
或執行績效不彰者,視情節輕重核減補助經費或下年度不予
補助。
(二)如經查核有不符者,每班每次將酌減總經費四千元整;實際
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
經費有虛報浮報、如經查核未依規定辦理達二次以上者或其
他違反本會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
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若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
得取消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