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修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偏遠及小型

公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 )

1.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台國(四)字第0980220047C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台國(四)字第0990213845C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1010235176B號

  令 修正,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103年03月2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

  字第1030015802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

  效(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九年一貫課程

  之實施與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改善偏遠(包括離島)及小型國民中學專

  長教師不足之情形,增進師資來源,以提升專業教學之成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偏遠地區及小型公立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規劃進用之人力以每校一人為限,並優先補足各領域缺乏之專長師

    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協助學校規劃共聘及巡迴教

    師制度,補足學校所需師資;以共聘或巡迴方式進用之人力,得支

    給交通費。

  (三)本補助經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核定

    補助百分之九十。補助項目得包括聘任人員之薪資、勞健保、勞退

    金、年終獎金及合聘人員之相關費用。

  (四)學校得依需要聘用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其進用方式,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

    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五)學校進用教師困難者,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原班教師專長,

    由原班教師協同進用人力上課,並得支付其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六)學校於進用人力後,校內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最低授課節

    數,不得低於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之下限。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與執行之相關原則與學校代表

    及教師代表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由學校依實際需求擬具次學年度進用人力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並進行書面初

    審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署複(決)審;本署必要時得組

    成評審小組審查之,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審查及核定經費。

  (二)審查基準:本署依學校專長教師之需求及班級數,核定所需之經

    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本署核定經費後,函請各校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本署計畫

    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

    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三)本經費於核定後分二期撥款,其撥付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2、請撥第二期經費時,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

      撥付,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檢附本

      署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之分之七十以

      上。

    3、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署得依年度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調整直轄

    市、縣(市)政府經費補助額度。

  (五)本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直轄市、縣(市)政府原應支付

    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

    行;其他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及未盡事宜,依本署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受補助之學校於每月十日前,上

    網填報增置教師員額經費支用及進用人力運用情形。

  (三)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本計畫

    規定進用人員或運用經費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直轄

    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額度。

  (四)本經費年度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

    核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

    責,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及學校與其相關人員。

  (五)本署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

    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