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13877C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稚)園。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
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
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
五十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
定辦理。
(三)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且
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
額度。
四、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
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有意願參與之幼兒(稚)園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
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兒(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以及編列經費支用項
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公私立幼兒園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
個月內(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各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各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及經費執行之成效,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
直轄市、縣(市)經費之參據。
定本作業原則。
來源出處: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1977